索引號 | 01525502-2-/2021-0310002 | 發布機構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開目錄 | 政策解讀 | 發布日期 | 2021-03-10 |
文號 | 保政辦發〔2021〕7號 | 主題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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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20〕61號),全面做好穩就業工作,落實保居民就業任務,大力支持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在征求各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保山市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10條措施》(以下簡稱《10條措施》),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組會議研究并修改完善,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印發執行。
二、目標任務
通過10條措施的實施,多渠道支持我市勞動者實現靈活性就業,全面做好穩就業、保居民就業任務。
三、主要內容
《10條措施》主要從提供政策支持、優化自主創業環境、加大對靈活就業保障支持、加強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了10條具體措施。其中:第一條通過創業擔保貸款和稅收優惠政策來扶持創辦各類經濟實體;第二條通過拓寬就業渠道來提供更多靈活就業崗位;第三條利用好現行政策鼓勵發展好新就業形態;第四條優化靈活就業環境;第五條提供場地支持靈活就業;第六條將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我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補貼范圍,開展針對性職業技能培訓;第七條主要是對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就業服務;第八條是對靈活就業人員加強勞動保護和權益保障;第九條是加大對困難靈活就業人員幫扶力度;第十條是對落實多渠道支持靈活就業政策進行要求。
四、涉及范圍
《10條措施》具有較強的政策性、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涉及以下5個方面:
(一)提供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可申請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同時對符合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在3年內享受每戶每年14400元限額的稅費減免。對畢業3年內在市內創業并帶動不少于3人就業的大學生,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創業補貼。
(二)優化創業環境。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導勞動者規范有序經營。對非相關行業準入許可事項,不得增加審批環節。同時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開展職業技能。將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我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補貼范圍。對符合條件的按照不同工種、級別給予300—60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給予培訓期間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費補貼和20元的交通費補貼。鼓勵省內高校畢業前兩年的高年級學生(從2020年起算)、省內外畢業3年內(從2018年起算)到我市就業創業的畢業生參加高端職業(專業)能力培訓,對取得相應證書的給予2000—10000元的培訓補貼。
(四)強化人力資源服務。把靈活就業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招聘,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推動“崗位找人”。同時發揮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作用,依托產業園及入駐企業,建設數字化、專業化的靈活就業招聘平臺,提供職業中介、就業指導、就業創業培訓等服務。
(五)加強勞動保護和權益保障。完善平臺就業勞動保障政策。強化勞動監察和仲裁,及時糾正拖欠勞動者報酬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考核制度,加大懲戒力度,根治欠薪頑疾。加強行政執法,依法查處靈活就業違規收費行為。
五、執行標準
《10條措施》對相關補貼標準進行規定,具體為:
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可申請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按每人20萬元標準核定,最高額度為110萬元,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免除反擔保要求。
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畢業3年內在市內創業并帶動不少于3人就業的大學生,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創業補貼。將返鄉農民工納入創業補貼范圍,符合條件的給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稅收優惠政策: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和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在3年內享受每戶每年14400元限額的稅費減免。
省級創業園區示范基地獎補資金:對原來已認定的省級創業園,提升建設省級創業園區示范基地,且通過省級評審認定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資金。對新建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通過省級評審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資金。
六、注意事項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把靈活就業作為穩就業、保居民就業的重要舉措,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部門協同,全面落實相關政策措施,著力解決制約靈活就業發展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促進靈活就業健康發展。做好國家級、省級文明城市有關靈活就業測評內容的創建迎檢工作。擴大市級技能人才評選中靈活就業人員的比例,加大對靈活就業典型人物、靈活就業示范平臺企業的宣傳力度,營造支持靈活就業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七、關鍵詞詮釋
創業擔保貸款:是指通過政府出資設立擔?;?,委托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由經辦商業銀行發放,以解決符合一定條件的待就業人員從事創業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一項貸款業務,包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創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靈活就業:是指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的就業人員,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落實好就業優先政策、促進比較充分的就業,用好從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提取的6500萬元資金,提升勞動者素質開展的大規模、高質量職業技能培訓行動。
八、惠民利民政策
(一)扶持創辦各類經濟實體。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可申請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按每人20萬元標準核定,最高額度為110萬元,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免除反擔保要求。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和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在3年內享受每戶每年14400元限額的稅費減免。小規模納稅人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對畢業3年內在市內創業并帶動不少于3人就業的大學生,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創業補貼。將返鄉農民工納入創業補貼范圍,符合條件的給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拓寬非全日制就業渠道。明確了預留必要的自由市場、攤點群等經營網點,將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護等作為靈活就業崗位提供給城鎮失地農民。培育發展一批養老、托幼、心理疏導等社區服務機構,以吸納更多社會工作者就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吸引更多人員靈活就業。
(三)鼓勵發展新就業形態。提高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便利化水平,依托“云南省一部手機辦事通”、“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網上全程辦理服務,促進新設市場主體保持較快增長。通過組織開展短視頻大賽的形式,鼓勵各群體通過自媒體等新業態創業就業。支持和鼓勵電子商務新模式,培育電商龍頭企業,圍繞網絡直播創業就業開展免費培訓,為創業就業者提供辦公場地、設備等服務。
(四)優化靈活就業環境。對辦理行業準入許可的開通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審批。對非相關行業準入許可事項,不得增加審批環節。同時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內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對靈活就業人員免征經批準占道經營的城市道路占用費,并按規定清理整治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收費。
(五)提供場地支持靈活就業。鼓勵社會機構加強創業平臺建設,積極培育市級創業平臺。對原來已認定的省級創業園,提升建設省級創業園區示范基地,且通過省級評審認定的,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資金。對新建的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通過省級評審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資金。同時要求創業平臺經營主體加強對創業者的創業幫扶力度,落實“貸免扶補”創業擔保貸款,積極主動為平臺內創業者提供資金扶持。
(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圍繞我市全面建設滇西輻射中心、滇西工業重鎮、滇西高原特色農業示范區、滇西世界健康生活目的地、滇西數字經濟新高地,高質量推進城市生態化、工業聚集化、農業規?;?、旅游品牌化、發展數字化等技能人才需要,組織開展更多針對性強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給予300—60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培訓期間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費補貼和20元的交通費補貼。同時對省內高校畢業和到我市就業創業的畢業生參加高端職業能力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給予2000—10000元的培訓補貼。
(七)強化人力資源服務。對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就業服務,免費發布供求信息,組織專場招聘,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推動“崗位找人”。對交通便利、人員求職集中的地點設立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組織勞務對接洽談。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提供就業服務。同時發揮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作用,依托產業園及入駐企業,建設數字化、專業化的靈活就業招聘平臺,提供職業中介、就業指導、就業創業培訓等服務。同時明確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靈活就業的統計監測,建立新就業形態統計監測指標。
(八)加強勞動保護和權益保障。完善平臺就業勞動保障政策,落實平臺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引導工會與協會或企業代表共同協商制定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工時標準、獎懲辦法等行業規范。強化勞動監察和仲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生產安全。
(九)加大對困難靈活就業人員幫扶力度。按規定對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對靈活就業人員家庭,在申請低保進行家庭收入核算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符合條件的及時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有靈活就業人員的低保家庭,在年度復核期間家庭收入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根據其收入變化情況明確延續一定保障時間,實施低保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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