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主要是涉及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屬于公開的范圍。
二、主動公開信息
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行政機關的職權,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會公開以下幾類政府信息:
(一)領導介紹、機構設置、部門主要職能、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自然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編制的規劃計劃;
(四)主要業務流程和辦事程序。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各項業務工作的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及相關辦理結果;
(五)執法監察種類、依據、程序以及處理結果等;
(六)公務員招錄等人事管理情況;
(七)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八)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本機關編制了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務公開基本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門戶網站(http://www.toychestandcollectables.com/bmym/bsszrzyhghj/zfxxgkpt.htm)查詢,也可以到保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保山市隆陽區蘭城路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A座917)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
(一)受理申請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局機關辦公室;辦公地址:保山市隆陽區蘭城路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A座917;辦公時間:上午8:00至11:30,下午14: 30至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聯系電話:0875-2224916;傳真號碼:0875-2224916;電子郵件:bsgtzy@126.com;郵政編碼:678000。
(二)申請受理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選擇下述三種形式提出: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相應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直接提交《申請表》,也可以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下載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并提交,受理申請機構將通過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信息,或者在相應網站公告欄目中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并在登記之日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處理:
1、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于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本機關根據收到的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申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本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并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收費標準依據國家規定收取。在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前,本機關以不高于當地市場價格水平收取,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申請減免費用時,必須將相關證明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并提供。
四、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投訴、機手投訴的機關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監督電話:2224916,地址:保山市隆陽區蘭城路永昌傳媒中心2號樓A座917,郵編:6780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中的任意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投訴舉報或者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